中国政府网|湖北政府网|政务邮箱|繁体|智能问答|长者模式| 无障碍阅读

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2 18:09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粮食局):

现将《湖北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9日

湖北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主动履职担当,强化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办执法﹝2021﹞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统筹各项监管任务,聚焦粮食流通重点环节、重点问题,集中力量查处一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案件,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适时开展督导;市县发改(粮食)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领域、地方储备粮、除中央储备粮和周转储备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原粮质量卫生及安全生产、安全储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

(二)实施范围。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问题清单。结合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国有粮库调查摸排发现问题整改、2021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群众投诉举报,以及信访等渠道反映的辖区内涉粮重点问题、重点企业,认真排查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对辖区内多发易发问题和企业,特别是对影响区域粮食安全、种粮农民利益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高度关注,建立快速执法通道,依法依规依职责进行严肃查处。

(二)明确执法重点。

1.收购环节。重点关注(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农民(包括粮食经纪人)支付售粮款;(3)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4)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2.储存环节。重点关注(1)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2)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义务,不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3.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1)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2)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资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4.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5.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1)虚报粮食收储数量;(2)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行为;(3)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4)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清偿债务;(5)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业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6)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7)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8)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9)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统计制度执行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为。

(三)严查涉粮案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建立案件查办台账,强化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送达与执行、结案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重大涉粮案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全力以赴开展调查工作。同时,要加大执法保障力度,配齐配全执法人员、设备以及必要的专业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重大案件查处经得起历史检验。对影响国家或区域粮食安全、性质恶劣的重大涉粮案件,省粮食局视情况提级管辖,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四)依规处罚追责。对查实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粮食经营者处罚;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五)发挥警示作用。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震慑力。坚持用身边的案件教育粮食经营者,及时梳理典型案例、新发案件,常态化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以案说德”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让粮食经营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之念。同时,要从问题入手,查找根源,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相关粮食经营者查漏补缺、建章立制,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分3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2021年6月中旬,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下旬至2021年11月,各地结合2021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存检查等,开展专项行动,省粮食局适时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

(三)总结验收。2021年11月底前,各市州完成本辖区专项行动总结验收,汇总填报相关表格(见附件1、2、3),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粮食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粮食局成立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行动。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和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好专项行动,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支持配合,推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要敢于较真碰硬,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粮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违纪和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方法。要加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用好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大力推行信用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探索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执法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氛围,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传专项行动。

(五)锻炼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讲政治、业务强、敢担当的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良好氛围。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附件:1.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汇总表

      2.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处置情况统计表

     3.全国粮食流通“亮剑2021”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1:鄂粮办〔2021〕2号--国粮办执法138号附件1 普通.xls
附件:2:鄂粮办〔2021〕2号--国粮办执法138号附件2 普通.xls
附件:3:鄂粮办〔2021〕2号-国粮办执法138号附件3 普通.xls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