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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时间:2020-10-25 17:42 来源:省粮食局
索 引 号: 011043479/2020-151786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省粮食局 发文日期: 2020-10-25 17:42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情况

2013年《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63号)的颁布施行,为加强我省地方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宏观调控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世情、国情、省情、粮情的深刻变化,特别是近两年中央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地方储备安全的文件规定,我省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不尽合理、管理补贴标准较低、实际运营较为困难等问题更加凸显,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工作,已经纳入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

一、修订及征求意见情况

2010年7月22日,召开专题会听取省属两家储备企业意见。7月31日-8月30日,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传至局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9月7日,再次主持召开专题会,组织机关处室和直属有关单位对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10日,专程听取省财政和省农发行意见。9月15日,以局便函形式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等25家相关职能单位征求意见。9月28日,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按照专家意见对办法做进一步修改。10月10日,省粮食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并通过了该修订稿。修订完善后,已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

针对多渠道征集到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主要采纳的意见建议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责任。新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通过强化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的安全。

二是进一步明确承储企业职责。新办法明确了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要求承储企业的地方储备粮运营业务应与企业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三是明确省级储备粮实行集中管理。新办法提出由省属粮食储备企业负责省级储备的运营管理,按计划完成省级储备的收购、存储、轮换、验收等工作,对储备数量、质量、存储安全、轮换出库等负主体责任。

四是进一步细化实化储备粮保障措施。新办法明确了地方储备可根据分品种、分地域调整补贴标准, 3-5年调整一次调整费用补贴标准,增加了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筹集渠道,保障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的发放。

五是进一步明确成品粮油规模。将武汉市及销区的成品粮油规模,核定为常住人口15天的需求量。同时,要求省级和其他地方要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油储备。

六是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对部门单位名称进行了规范。

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建议包括:

一是有关部门提出的储备粮品种结构比例建议。理由:一是国家规定稻谷、小麦比例不低于70%,为后期政策调整留有空间。二是我省是畜禽养殖大省,后期有必要统筹考虑。

二是专家论证会提出的允许品种串换建议。理由:一是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中虽然提到“可实行不同品种串换”,但请示国家局,未得更进一步的明确答复,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和操作。二是从保安全的角度看,一旦明确可以串换,宏观调控效果难以保证。三是从长期运营的角度看,运营风险较大。四是从部门意见看,有关部门担心库存值与贷款贷款额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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