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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3-11-10 11:40 来源: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省政府对进一步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作出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实践,省局修订了《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起草了《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文稿征求了省粮食局相关处室的意见建议,8-9月通过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共征求到2条意见,均已采纳。按照局领导要求,10月11日组织召开基层粮食部门业务专家、法学专家、市场主体等参与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论证座谈会,对适用规则及附件再次征求意见,并对其必要性、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进一步论证。论证座谈会共收集到39条意见建议,采纳了26条(其中有7条重复),主要集中在适用规则正文部分和附件1第1、3、6、8-11项;未采纳13条,主要原因是本规则不能超出《行政处罚法》和《条例》规定增设或降低行政处罚的条件、各项行政处罚阶次划分标准需衔接一致、要符合省司法厅的工作要求等,均逐一进行了说明。

三、主要内容

《规则》由正文部分和3个附件组成。正文部分原则性规定了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则,共16条,是此次新增内容。结合执法实践,对2022年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进行修订,作为附件1;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新增附件2免罚清单、附件3免罚告知承诺书,对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和后续教育、复查进行了规范。正文与3个附件共同构成较完整、可操作的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不熟悉、不会用、不敢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问题。

(一)正文部分《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共十六条,形成较为简明而完整的体系。第1-3条规定了本规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第4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适用顺序。第5-9条为裁量阶次部分,规定了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步骤,分条列举了不予和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情形。第10条规定了多种情节同时出现时的裁量。第11条阐释了“一事不二罚”等关于罚款的特别规定。第12条规定了需要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的情形。第13条建立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第14条规定了行权监督的内容。第15条规定了行刑衔接的内容。第16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附件1《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每个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处罚机关,共22种。根据基层粮食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以及执法实践,此次主要修订了第1项、第3项、第6项和8-12项。第1项原稿将警告和罚款分栏规定,调整为同一栏分不同情形规定,便于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照操作。第3项中将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金额和欠付时间标准适当上调,对应处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第6项将以涉及粮食的质量为标准,修改为同一年度内发现违法行为的次数为标准,对应处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第8-12项均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将违法销售出库粮食货值金额5万元的情形,都提高到10万元。

(三)附件2《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容免罚清单》,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包容免罚清单的形式列举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3种具体情形,并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法治学习,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四)附件3《湖北省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和包容审慎监管的具体体现,以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的形式规定了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管理的跟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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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政策: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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