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043479/2020-10090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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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粮食局产业与市场处 | 发文日期: | 2019-10-31 09:30 |
文   号: | 鄂粮发〔2019〕3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产业龙头企业三年培植计划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粮食局):
(一)企业遴选。
1.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省粮食产业经济统计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2)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企业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2.分类条件。
纳入培育计划的各类企业,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其他具体条件(粮食产业龙头企业分类条件见附件,其他企业条件另行制定)。
3.遴选程序。
按照发布公告、企业申报、市县初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等程序操作。具体遴选办法另行通知。
(二)分类培育。纳入培育计划的企业,按照一企一方案、一企一专班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育。
培育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申报表、培育方案、资信证明、环评证明、财务报表、承诺书等。
培育专班。100亿元级企业,由省粮食局主要领导带队结对重点指导,市为主,市、县、企业组建工作专班,市组织实施;50亿元级企业,由省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结对指导,市为主,市、县、企业组建工作专班,市组织县实施;20亿元级企业,市指导,县、企业组建工作专班,县组织实施;“隐形冠军”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县、企业组建工作专班,县组织实施。各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争取政府领导或由发改(粮食)部门领导担任。100亿元级、50亿元级企业的培育方案报省粮食局备案,30亿元级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培育方案的报审备案由各市州确定。
(三)动态管理。省粮食局每年对入围的龙头企业进行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完成年度培育任务、达到培育要求,且发展较好的企业,可以推荐列入上一级的培育计划。对未完成年度培育任务、未达到培育要求的企业,可降至下一级培育计划,直至退出培育计划,取消支持政策。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七)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结合“优质粮食工程”,不断建立完善粮食市场化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机制,支持粮油加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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