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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9 17:18 来源:执法督查处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


湖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渠道,向湖北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向粮食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原则

第四条 举报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粮食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粮食部门进行举报,县级粮食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有关地方政府或粮食部门涉嫌包庇或参与相关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粮食部门举报。

(四)分级负责。粮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查办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并参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5号)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规则

第七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如有罚没款按照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若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如无罚没款,奖励不低于5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如有罚没款按照罚没款的2%给予奖励,若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如无罚没款,奖励不低于3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如有罚没款按照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若按此计算不足1500元的,给予1500元奖励。如无罚没款,奖励不低于1500元。  

第九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需纳入县级及以上财政保障,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部门启动奖励程序。

粮食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

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三条 粮食部门经商财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兑付举报奖励资金。

粮食部门兑付奖励资金,应采取转账方式。

举报人领取奖励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号、开户行信息,由粮食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举报人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提供有效收款信息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湖北省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湖北省粮食部门应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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